个人外汇存款有关规定外汇教程

admin7个月前股票期货入门知识159

  ㈠ 个人外汇存款的种类有哪些

  个人外汇存款的种类:

  1、按存款对象分类:

  (1)乙种存款

  凡居住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无论长期或短期来华,其在银行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均称为乙种存款帐户。

  (2)丙种存款凡境内居民持有的外汇或外币现钞在银行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均称为丙种存款帐户。

  乙种存款和丙种存款的区别

  两种存款帐户存款利率相同,定期存款存期种类一样。其主要区别在于:

  ①乙种存款帐户中的外币现钞存款本息可以套成现汇汇往境外;丙种存款帐户中的外币现钞存款若要套成现汇汇往境外,必须符合我国外汇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②两种存款帐户的起存金额不一样。

  2、按外币来源分类:

  (1)现汇

  凡由境外通过电汇、信汇或票汇汇人的外汇均可开立现汇帐户,对银行已收妥款项的外币票据也可存入现汇帐户。

  (2)现钞

  凡从境外携人或手持的外币现钞,均存入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3、按存款期限分类:

  个人外币存款分为外币定期存款和外币活期存款两种。外币定期存款存期共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两年五种供客户选择。

  ㈡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个人外汇存款有关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㈢ 银行个人外汇合规的规章制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㈣ 对外国人外汇存款有什么规定

  外国人仅在结汇时候适用5万美元额度,中国人在结汇以及购汇都适用专5万美元额度。

  具体看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但该规定中并没有直接使用“外国人”和“中国人”,用了“境外个人”和“境内个人”。但是看其定义其实就是指的外国人和中国人。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㈤ 外币储蓄监管部门是否规定了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监管部门规定了起存金额。

  1、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每年计付一次利息,计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

  2、外币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共五个档次。

  3、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提取或支付存款时,必须按规定提前若干天通知银行的一种存款。通知存款的起存和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只有7天通知存款一种,个人通知存款因其存期比普通定期存款短得多,而利率又比活期存款高,对持有短期大额收入的客户很具有吸引力。

  (5)个人外汇存款有关规定扩展阅读

  外币储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①居民外币储蓄存款中国银行丙种存款。凡我国境内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账户,将个人持有的外币存入账户。外币储蓄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两类。

  现行外币存款是一种定期存款,存期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四个档次。存款的货币有: 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港币等。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账。

  ②中国银行甲种外币存款。甲种外币存款的开户对象是单位。货币种类分为: 美元、日元、英镑、港币、德国马克、法国法郎等。存款形式分定活两种; 定期存款采取整存整取记名存单方式,活期存款分存折户和往来户两种。

  ③中国银行乙种外币存款。乙种外币存款的开户对象是个人。凡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均可以本人的名义开立这种存款账户。

  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㈦ 谁知道个人外币存款有什么限制据说超过5000美元就要提供许多相关材料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需凭有关单据在银行办理”,因为是当日,如果嫌相关手续麻烦,可以分批次操作。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拓展资料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资料来源 网络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㈧ 境内居民外汇存款,需要按照哪些规定汇出境外

  若使用招商银行来储蓄卡操作境外自汇款,汇款人为境内个人时:个人跨境汇出汇款的境外收款人仅为个人、大学和慈善机构,不能为贸易公司、证券公司等。也不接受收款人账户为离岸账户或境内账户的汇款申请。

  境外汇款单笔及每日累计限额均为等值5万美金。

  ㈨ 中国银行外币汇款有什么规定或者限制

  境内个人、境外个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为每年每人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客户还可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汇业务 。

  需要注意:

  1、个人可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结汇,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授权书、规定的证明材料。

  2、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3、个别小币种兑换、在线预约等产品与服务仅在部分分行办理,具体请以各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提供信息为准。

  (9)个人外汇存款有关规定扩展阅读:

  跨境汇款的方式

  1、现金

  对一次可携带的外币金额,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超过限额的,则必须办理《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并在出境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可在银行办理,每份《许可证》收取约10元人民币手续费。携带现金可立即用于支付,成本低,但这种方式既不方便也不安全,现钞一旦丢失或被盗,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出国留学时除携带必要的少量现金外,大额外币最好通过汇款等其他方式。

  2、电汇

  电汇的币种多、安全、速度快、汇通全球,可直接汇达收款人账户,但是费用相对较高,比较适合已知晓收款人名称、账号及收款银行信息,并对汇款到账时间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客户。

  电汇的费用分两部分,一部分与电汇金额有关,即1‰的手续费,另一部分与汇款的金额无关,而与笔数有关,即每汇一笔就要收取一次电讯费。

  不同的银行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客户在选择汇款银行时可做好比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汇款存在中间行扣费,且无法预知汇款过程中的扣费金额,可能导致汇出的留学学费或保证金不能足额到账,影响办理签证或进行注册。

  因此,需要尽可能多汇一些。由于汇款手续费一般都有最高限额,所以每次汇的金额越多越划算,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一次多汇一些,不要分的次数太多,否则需要多支付不少手续费用。

  3、外币汇票

  对于初次赴境外的,没有境外账户并且所携带外币资金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外币汇票。银行已开办的外币储蓄币种都可签发个人外币汇票,外币汇票携带及支付方便、安全、手续费低廉,可挂失和退票。

  但这一方式有个明显的缺点,就是资金到账速度较慢,因为汇票在境外取款时需办理托收、且托收到账时间均需遵守境外受理行规定。因此,时间充裕的人可以选择这种方式。

  4、旅行支票

  在欧美国家,旅行支票像现金一样被广泛使用,可用于购物、用餐及交保费等等。旅行支票兼有现金和汇票的特点,使用起来灵活方便。

  旅行支票也有一些缺点:如果不在免费兑换点兑换,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在国内银行购买的时候,要交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票面金额的1%,且上不封顶。另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或地区可能不接受旅行支票直接消费,因此在选择使用时要先咨询清楚。

  5、信用卡

  国内各大银行都推出了国际信用卡,或兼具人民币和特定的外币账户,或者是专门的单外币账户,都可以在国外使用,有的银行还专门推出了留学生信用卡,基本上能够提供主要留学国家和地区的丰富币种选择。

  因此,如需携带较多外币资金,可以考虑将其中一部分外币存入信用卡。不过信用卡的申请一般都需要一段时间,应提前申请。

  ㈩ 个人外汇存款

  就是你往账户里存入了63.76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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