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汇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实战

  A.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1)个人结汇外汇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B. 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超过规定限额应如何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超过规定的指导性限额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内次性因私兑容换外汇超过规定的,持上一问题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C. 个人每年外汇限额是多少

  个人每年外汇限额是5万美金。

  7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外汇新规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央行的这份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加强监管,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居民每年每人5万美元购汇的额度仍然保持不变,但是换汇过程变得繁琐了,监管也变得更加严格了。

  拓展资料

  一、居民个人购汇实行指导性限额管理。

  居民个人办理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境外邮购等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的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居民个人办理出境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排劳务等项,购汇的指导性限制额为:签证上的出境时间在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每人每次等值5000美元。但边境旅游的购汇指导性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

  二、个人购汇指南

  1、首先,无论是通过柜台或是网上银行办理购汇,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 对个人购汇用途进行更详细的调查。可以购汇的用途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及其他共9大类。

  2、但申请书上明确,“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违者将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

  (资料来源:个人购汇——网络)

  D.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E. 个人收外汇年度限额是怎么算的

  在中国个人结汇的年度限额是5万美元,超过5万美元之后,当年就不能结汇。

  对个人版结权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F. 个人外币帐户每年结汇限制是多少

  个人抄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汇额度标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注意:

  向银行换汇时,需要带齐有关材料,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外,旅游、探亲、会亲、留学、就医的居民还必须带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G. 个人结售汇的个人结售汇的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截止2005年8月)编写:

  1、个人结汇

  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对居民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真实性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2、个人购汇

  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边境游)、探亲会亲、朝觐、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等值5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等值8000美元。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邮购等有实际用汇需求但没有出境行为的,等值5000美元。

  自费留学学费按照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费用证明上所列的学费金额全额供汇,生活费每人每年不超过等值2万美元。

  H. 外汇转入国内个人帐户的相关政策

  1、无论什么银行,外汇管理的政策是一样的。日本的钱要转入国内,首先要版提供给日本权的付款人你的汇款线路,你在哪个银行收,就问那个银行要他们的汇款线路。

  2、现汇入帐没有额度限制,也没有手续费。但2000美元以上你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款项的来源,建议仔细考虑一下,以什么名义收汇比较妥当。一般公司汇给个人的外汇,来源多申报为:职工报酬、佣金、咨询费等。

  3、入帐后结汇(兑换成人民币)或提取外币现钞有金额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I. 个人接收外汇汇款限额是多少

  结汇是限额的,每人每年不要超过5万美金或等值的外币,如果金额太大,银行要求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可能不接收汇款。

  拓展资料:

  个人外汇交易,又称外汇宝,是指个人委托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实时汇率,把一种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外币的交易行为。由于投资者必须持有足额的要卖出的外币,才能进行交易,较国际上流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缺少保证金交易的卖空机制和融资杠杆机制,因此也被称为实盘交易。个人外汇买卖一般有实盘和虚盘(保证金)之分。

  通过外汇买卖,个人可以卖出手中持有的外币,买入存款利率较高或处于升值中的另一种外币,从而获取更高的利息收益或者获得外汇升值的好处,避免汇率风险。如买入利率较高且处于升值中的货币,可获得汇差、利息两方面的收入。通过外汇买卖,个人还可以调整手中所持外汇的币种结构,既方便使用,也有利于保值。

  目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只能进行实盘外汇买卖,还不能进行虚盘外汇买卖。所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均为实盘交易(不能进行透支、保证金等交易),个人在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柜面服务人员或其他电子金融服务方式,进行实盘外汇买卖。

  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报价,为客户把一种外币买卖成另一种外币。目前人民币还没有实现完全可兑换,人民币与外汇之间还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居民个人可以持现钞去银行开户,也可以将已有的现汇账户存款转至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银行。在交易手段上,既可以到银行柜台办理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因特网进行外汇买卖。

  J. 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投资换汇有什么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标签: 外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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