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转外资外汇
Ⅰ 内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申请如何写
一般不需要写书面申请,外汇局有专门的外汇登记申请表,去领一张或在网站上下载一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下载地址:http://wenku..com/view/172c51c689eb172ded63b70d.html)填写就行,再写一份承诺函,内容如下,需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或如实表述公司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
Ⅱ 请问,内资公司要先结清外汇金额才能申请变更为外资公司吗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您好,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Ⅲ 内资转外资 怎么做 流程
如果要变成外资,先要做这个外资股东在境外的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后面的顺序分别是商委-工商-公安局印章备案-组织机构代码-外汇管理局备案-税务-统计-财政
Ⅳ 您好,想向您咨询,内资转外资 工商,税务,财政,外汇,海关都需要什么手续,会要到什么资料谢谢
一、内资转外资,先到商务局、工商局备案登记,需要带公司合同、章程、外方证明文件(公司的提供注册资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二、到外汇局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到税务办理税务登记证、到财政办理财政登记证。如果要出口就到海关注册,没出口可以不去海关。
你好,我不是企业人员,强调一下,如果不要出口,外方也不需要弄设备进来,仅仅内资转外资,不需要到海关办任何手续。
Ⅳ 内资转外资会有哪些方面的影响
1) 每年都必须由涉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凭审计报告才能进行工商等年检.也就是说财务会计必须规范化.
2)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结算登记,可以自行进口原料和出口产品;
3)须到银行开列外汇银行户头,可以有自己的外汇资金;
4)经营范围受到一些限制,有些须中外合作或合资经营才行,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制,如咨询,保险,商业零售,军工等.
5)税收政策。
6)缴纳税收没有变化(现在可以网上申报,好处是:外资企业出口创汇可以直接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7)企业管理上必须更加规范化.
Ⅵ 请问外资转内资其实都是同一股东,外管的外汇款不汇出可以吗净资产审计和评估都要做吗
要做的,不可以不汇出,
Ⅶ 内资如何转外资
首先由中外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外资转内资,必然有外方的股权被中方收购,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交割方式。
第二步,找个职能部门认可。协议不能是私下的,得找个权威部门认可,外商投资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商务局,外商来投资必须在商务局登记备案,外商撤资也必须告知商务局。商务局认可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出具红头文件。
第三步,资金交割。外商开始来投资时须经外汇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后才是合法的外资企业。才允许外商汇入资本金并将其兑换成人民币后使用。现在外商要走了,外商愿意以多少钱变卖自己的产权,外汇局同意后方可购汇汇出。资金交割完毕,注销外资企业。正式转为内资企业。 最后,在相关部门办理内资企业手续。什么财政、税务、工商都要办的。
Ⅷ 内资公司在变更为外资公司之前,是否应结消内资企业所有外汇账款如果有,具体是哪些法律规定 。谢谢
内资公司在变更为外资公司之前,没有文件规定应结清内资企业所有外汇账款。
Ⅸ 您好,我们公司想从内资转外资,在财务税务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
税收问题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投资优惠条件之一,也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向的重要因素。因此,税收优惠自然成为资本输入国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手段,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内看,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对外商投资企业推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提高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我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由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再投资税收优惠制度、流转税优惠制度及关税优惠制度四部分构成。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是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该法的《实施细则》为了鼓励外商投资,真正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作用,规定了以下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既有限定行业的税收优惠,也有限定地区的税收优惠,还包括限定项目的税收优惠,形成了行业、地区与项目三者结合的所得税优惠制度,比原来税收优惠制度更趋合理与完善。其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下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给予2年免税和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但对于石油、天燃汽、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等资源开采项目,免税期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对于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建设的,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给予更长期限减免税优惠的,继续适用以前的优惠规定。具体讲,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特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后,从获得利起,头5年免征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所得税;
(4)对设在沿海的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计征所得税。对于设在上述地区并且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计征所得税:
A、技术密集、知识密型项目;
B、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C、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D、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5)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于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后,仍然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并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8)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
(9)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税制改革前已经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和当地税务机构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
(11)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出现年度亏损的,可以从下一会计年度的所得中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逐年延续弥补。
(12)对设立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期满后的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采购国产设备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已经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仍继续执行。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所需要的行业与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对于利润再投资的退税优惠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用于扩建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可以享受以下退税优惠:
(1)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一般企业的,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40%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的,并且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制度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如果再投资经营期不足5年而撤走投资的,应当缴回已经退还的款;
第二,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出口企业的标准,或没有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税款的60%部分;
第三,外商享受退税优惠必须以直接再投资为前提,即必须是用获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商将利润汇出国外后又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不享受退税优惠。同样,外商将获得的利润用于购买该企业或其他企业的股票,也不享受退税优惠。
三、流转税的优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条例。根据这一规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流转税方面的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作为合营者出资的或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癌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环节的流转税;
(2)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免征流转税;
(3)设在经济特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区内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等少数产品减半征税外,其他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4)设在保税区内的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5)对外资或含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利差征收流转税;
(6)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应税商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免征消费税;
(7)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的,增值税率为零,即最后一个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口产品所包含的税额,凭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所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给予退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车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部件、原材料等已经征收增值税的,给予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少数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外商投资,也不符合税制改革的目的。为了使税制改革不加重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于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的税负,经企业申请和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已经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规定经营期限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多缴纳的税款。这一税收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
四、关税优惠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了有关关税减免的一般情况,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制度了相应的特定的关税减免优惠办法。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下方面可以享受特定的关锐减免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或追加投资而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建筑材料等;
(2)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包装材料等;
(3)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但不退税;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自2001年1月1日起,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并能提供有关凭证的,可按现行出口企业收购出口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4)对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除上述规定外,国务院已经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大部分仍继续执行。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所需的行业与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免征或减征地方所得税。
上述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制度构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框架,从税种上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再投资退税优惠制度、流转税优惠制度及关税优惠制度四部分构成,而且四个部分的优惠制度可以同时适用。所得税优惠是中国税收优惠制度的核心部分,其他三个方面处于辅助地位。再投资税收优惠制度实际上仍属于所得税的范畴。从税收优惠的体制上讲,税收优惠包括了国家中央一级政府所制度的所得税收优惠制度,也包括了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制度,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税收优惠制度共存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中,中央一级的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主导作用,地方税收优惠制度发挥一定的补充作用。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结构基本上反映了税收优惠的引导目标。从世界范围内分析,税收优惠制度与东道国的产业政策及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通常情况下,为了实现产业政策的优化与吸引外资的统一,东道国通过税收优惠引导外资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行业与地区。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行业;第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国家需要迅速开发的地区及经济落后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我国税收优惠制度还适用于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Ⅹ 企业外资转内资后,外方所得股权转让金是不是要以外汇形式转入特定帐户
被内资收购后,外方转让股权的转让款项需要划到外方帐户。如果外方要求外币支付到境外,还需要办理相关外汇会出手续。同时转让行为需要缴纳税金。
单纯的外资转内资,没有政策要求说要专项审计。但如果涉及企业已经变更企业法人等情况,可能需要税务查账。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写的情况还不够清楚。